当法官向原告方询问涉案文章中,周杰伦接受媒体采访的回复是否属实时,原告方代理律师回答道,均不属实,“此前我们也做过澄清和回复,并进行严重的警告,并要求网民不要再转载恶意中伤周杰伦,如果还有转载,那么周杰伦将走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结果还是有一些网站为了增加网站点击率而转载。”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代理律师再次试图搜索北京人和书画院微信公众号时,发现昨晚还能搜索到的被告方的所有微信公众平台均已下线。庭审结束后,原告方周杰伦的代理律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他们只是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此次诉讼之后,仍有侮辱、贬损、丑化周杰伦的情况出现,或者更为严重,他们将向公安局报案,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周杰伦认可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涉案微信公众号也已查询不到,但从其提交的《公证书》中可以看出,被告在微信平台上利用其公众号所发布的文章中,确有对原告负面评价的言语,而被告使用的诸如“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 “白眼狼”、“一坨屎”、等词语,已对原告的人格构成侮辱,甚至达到了谩骂的地步。
而至于被告在至于其中所谓原告对媒体、对歌迷所说的话,被告未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该内容均不属实,系对原告的诽谤,法院予以采信。故此,被告的行为容易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发布文章的途径、内容,决定被告赔礼道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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