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逃税案败诉 被判补新台币684万
林志玲逃税案败诉 被判补新台币684万10月7日,林志玲逃税案在法庭宣判,林志玲败诉,被判补交684万新台币,折合人民币150万元。7日当天,林志玲在外地未能上庭为自己的逃税案发言,由自己的律师全程代表发言。
东方网10月8日消息:据香港媒体报道,“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扰攘多时的逃税官司,她被指逃漏92至94年个人综合所得税(简称:综所税),遭台湾税局要求补税及罚款819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80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7日)判决林志玲需缴684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万)的税款,林志玲当天因身在外地没有出庭,其母亲与律师都对判决感到失望,而市民因林志玲没出庭而感到失望。
林妈妈将上诉
林志玲的母亲吴慈美昨天(10月7日)接受访问时惊讶地说:“伤脑筋。怎么会这样?”、“怎么要补缴这么多?”林志玲每年都诚实地申报所得税,对于法官判决要补缴684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万元)的税款,实在无法接受,她准备上诉据理力争,但还是要等林志玲回台北后再与律师商量。
据悉林志玲年收入约7000万新台币(约人民币1500万元),台北市税局认为她从92年至94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不实,但林志玲认为她的收入是“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先扣除所得四成五的成本费用后,再以收入的五成五扣税,并没有逃税。但是,税局认为林志玲是受僱于凯渥公司,因此只能扣除薪资所得扣除额7.5万元新台币(约人民币1.7万元)。至于还有100多万新台币(约人民币22万元)罚款部分,法官认为林志玲是取自凯渥公司的“执行业务所得扣缴凭单”申报,而非刻意漏税,判不用缴该罚款;全案可上诉。
身在外地没有出庭
林志玲因身在外地未有出庭,到现场想一睹林志玲风采的多位市民直呼“真可惜”,而林志玲的律师听到判决的结果,表情相当失望,转身离去,不理会现场传媒的询问。
林志玲
座驾:新佳乐
2008年年初,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林志玲的妈妈坚称女儿不会漏税,就算有也是“不小心没有开哪个所得的证明”而已。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事件,在事发期间去逛街买衣服时被媒体问及漏税一事时,林志玲佯装没听见,以此方式拒绝“认罪”。
林志玲总是轻言轻语说话,极好的脾气加好姣好的身姿,成为了许多男士的梦中情人。林志玲为漏报税项亲自到台北“财政部”处理,并与同场官员合照,气氛融洽,这样的妩媚女子,怎能不让人产生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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