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3日,苍梧法院刑事庭公开开庭审理由苍梧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粟某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明知他人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粟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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